(2017)冀0132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肖力亚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丘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力亚,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丘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32民初1147号原告:肖力亚,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委托代理人:师小伟,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丘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县城迎宾南路东侧。负责人:张冬丽,公司经理。原告肖力亚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丘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肖力亚的委托代理人师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英大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力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1900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至12865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9日,刘元明驾驶冀A×××××/冀A×××××重型仓栅式货车自东向西行驶至省道317线68KM下坡路段时,操作不当,车辆驶出路外,与路边的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道路及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昔阳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刘元明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刘元明驾驶冀A×××××/冀A×××××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所有人为原告,该车在被告英大保险公司投有车辆损失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被告未能依法履行保险责任,未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予以赔偿,遂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英大保险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事故发生的经过与原告所述一致。该事故经昔阳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刘元明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车辆冀A×××××损失经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为105000元。事故车辆经昔阳县安驰援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救助,产生施救费、吊车费7000元。事故造成道路及树木损失,原告为此支付路产损失9940元。另查明,冀A×××××/冀A×××××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所有人为原告,该车在被告英大保险公司投有车辆损失险且不计免赔,其中冀A×××××车损保险金额为234360元,冀A×××××保险金额为7378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辆保险单、施救费发票、公估报告、公路赔偿通知书及收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和承担赔偿义务。原告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符合双方约定的车损险赔偿范围,被告英大保险公司应当在车损险限额内履行赔偿义务。原告的冀A×××××车损经评估为105000元、路产损失9940元,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及时施救系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7000元施救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定费4000元,原告未提交评估单位的正式发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挂车冀A×××××损失2710元,原告仅提供元氏县兴鑫诚信挂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修车明细,未提供该单位营业执照及修理发票,无法证明元氏县兴鑫诚信挂车贸易有限公司具备汽车修理资质和车辆实际维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英大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路产损失、施救费,共计121940元。被告英大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丘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付原告肖力亚121940元;二、驳回原告肖力亚其他部分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4元,减半收取1437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丘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收款单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同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亚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