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章国进与陈方虚、柯满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国进,陈方虚,柯满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2685号原告:章国进,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方虚,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柯满顺,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章国进与被告陈方虚、柯满顺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陈方虚归还借款8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柯满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自愿变更诉请1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2月4日,被告陈方虚由被告柯满顺担保向原告章国进借款8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陈方虚归还本金40000元,被告柯满顺归还本金15000元,上述共计还款55000元,尚欠3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方虚未再归还借款,被告柯满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方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给原告章国进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柯满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柯满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陈方虚追偿。如果被告陈方虚、柯满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陈方虚、柯满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俞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