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程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53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程某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2民初22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程金和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金和银行存款4862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大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