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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程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53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程某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2民初22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程金和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金和银行存款4862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大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