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执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世玉、甘家香、王蓓、李海燕与被执行人沙洋县巨龙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玉,甘家香,王蓓,李海燕,沙洋县巨龙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普雅特尔雪驰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4执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世玉,女,1949年9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甘家香,女,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蓓,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海燕,女,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沙洋县巨龙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沙洋县黄土坡农场,组织机构代码75103700-7。法定代表人鄢军,总经理。第三人湖北普雅特尔雪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经济开发区龙井大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55703686-0。法定代表人鄢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世玉、甘家香、王蓓、李海燕与被执行人沙洋县巨龙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四案中,现查明第三人湖北普雅特尔雪驰服装有限公司均为被执行人沙洋县巨龙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担保。且申请执行人李世玉、甘家香、王蓓、李海燕向本院申请追加湖北普雅特尔雪驰服装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要求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湖北普雅特尔雪驰服装有限公司为本院(2017)鄂0804执418号、419号、420号、42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乔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