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621号原告: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昌黎县昌黎镇三街碣阳大街东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3220003834867。法定代表人:刘洪波,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爱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组织机构代码00001306-3。法定代表人:XX,部长。原告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13元,减半收取3707元,由原告昌黎县国土资源局负担。审判员 何友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鉴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