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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8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权哲、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权哲,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383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负责人:李国光,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湛,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权哲。被申请人: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13号。法定代表人:朱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申请人权哲、被申请人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权哲和被申请人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812.6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权哲和被申请人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5812.6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云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虹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