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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占丰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树市人民法院,石占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632号申请执行人: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石占丰,男性,1972年4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屯本院在执行与石占丰责令退赔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林审判员  刘海东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