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占丰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树市人民法院,石占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632号申请执行人: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石占丰,男性,1972年4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屯本院在执行与石占丰责令退赔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林审判员 刘海东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