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1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焕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焕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91刑初110号公诉机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焕建,男,1992年1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初中文化,潍坊共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工人,被捕前住本单位宿舍。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2016年9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潍高新检公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焕建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旭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焕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1日凌晨4时40分许,被告人赵焕建在潍坊高新区歌尔光电园EPH车间一楼更衣室橱内分别盗窃张某苹果6手机一部、杜某苹果6SP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两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6636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赵焕建之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定罪处罚。另查明,被告人赵焕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追回被盗手机分别发还失主杜某、张某。被告人赵焕建于2013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焕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杜某、张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关于被盗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物证被盗现场及被盗物品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申通快递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2013)黄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焕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焕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赵焕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追回未造成损失,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焕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凌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