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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金宏平与江苏宝厦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宏平,江苏宝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10号申请执行人:金宏平,男,196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江苏宝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葛玉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金宏平与被执行人江苏宝厦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5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