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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6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6071刘保汉与王万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汉,王万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071号申请执行人刘保汉,男,1942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万申,男,1951年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邳民初字第495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被告王万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保汉借款4万元及利息(以4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02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法定义务。通过金融机关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已被本案冻结;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因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孙 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