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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非凡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非凡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73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非凡,男,1992年6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正街。2013年7月3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非凡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非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5日5时许,被告人唐非凡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因停车问题,与驾车通行至此的被害人何某发生口角。后何某开车追至陈家桥医院对面公交车站向唐非凡讨要说法,双方进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唐非凡将何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非凡赔偿了被害人何某因伤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取得了何某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唐非凡于2017年3月13日到沙坪坝区新桥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唐非凡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病历材料,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收条,指认犯罪现场照片,视频截图,本院(2013)沙法刑初字第00828号刑事判决书及唐非凡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唐非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非凡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何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唐非凡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非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瑞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