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云志刚与张东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志刚,张东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433号原告:云志刚,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张东生,住呼和浩特市。原告云志刚与被告张东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云志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云志刚负担。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娜木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