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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敬宇、李松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敬宇,李松芝,陈李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972号申请执行人:杨敬宇,男,200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理人:杨某,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常某,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原告母亲。被执行人:李松芝,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李芹,女,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杨敬宇与李松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事项不当,申请执行人撤回了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9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