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财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辉南县吉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辉南县石道河镇卫生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辉南县吉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辉南县石道河镇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财保111号申请人:辉南县吉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南县。法定代表人:李文。被申请人:辉南县石道河镇卫生院。住所地:辉南县。申请人辉南县吉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辉南县石道河镇卫生院在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的账户予以冻结人民币3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辉南县吉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辉南县石道河镇卫生院在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的账户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武传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张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