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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4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张哲华与王鸿远、王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哲华,王鸿远,王志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4378号原告:张哲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诗图,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鸿远,男,汉族。被告:王志萍,女,汉族。原告张哲华与被告王鸿远、王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远征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戎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