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红云、杨方丽与铜仁市红磷硅矿开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云,杨方丽,铜仁市红磷硅矿开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587号申请执行人杨红云,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三穗县。申请执行人杨方丽,女,1978年4月6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新晃县人,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新晃县新寨乡。被执行人铜仁市红磷硅矿开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红其,该公司总经理。地址:铜仁市碧江区大江北路(西南批发市场旁)。本院受理执行的杨红云、杨方丽与铜仁市红磷硅矿开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945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3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48.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没有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9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天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依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