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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6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北京市宏利XX物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宏利XX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朝熙众人环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656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宏利XX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工业区5号。法定代表人来洪立,总经理。被告北京朝熙众人环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路潞城中路284号。法定代表人卞直兰本院在执行北京市宏利XX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朝熙众人环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2民初26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红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来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