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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战战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战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91刑初69号公诉机关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战战,男,1988年2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山东恒通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电工,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德州市德城区。2017年6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开检公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刘战战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林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战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左右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战战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路伟慧超市的二楼出租屋无人之机,在该出租屋内实施盗窃,盗窃作案三起,盗得现金400元及红梅牌软盒香烟30余盒。2017年6月6日德州市公安局宋官屯派出所民警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冠假日酒店停车场将被告人刘战战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战战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战战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等书证;被害人郑某、张某、程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战战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被盗窃地点视频监控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刘战战对犯罪事实亦当庭供认不讳,并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战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刘战战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行为,系坦白,且案发后能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战战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刘战战退缴的人民币600元,依法赔偿被害人郑一刚、张建宇、程玉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金峰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翠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