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95996部队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95996部队,北京蓝天百姓佳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5996部队,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西一号。法定代表人:张继沐,部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国,男,该部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长红,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中阳禾盛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西门1号综合服务楼一层。法定代表人:王俊燕,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婕,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兵,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北京蓝天百姓佳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杜家庄村18号318室。法定代表人:阮增智,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5996部队(以下简称95996部队)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阳禾盛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阳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北京蓝天百姓佳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6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95996部队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主体错误、事实不清;(二)一、二审法院混淆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三)一、二审法院判决严重侵害95996部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中阳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双方会议纪要是对原合同的补充和修改,而不是新订立的合同;(二)关于主体问题,95996部队是事先知晓的;(三)2004年能改造建成后95996部队始终没有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导致商铺无法使用并给中阳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综上,95996部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再审情形,应当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妥。95996部队主张一、二审法院认定主体错误、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95996部队的合法权益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的相关规定,故95996部队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人民解放军95996部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继红审判员 丁 明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