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07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申艳青与被申请人杨秋萍、孟鑫、孟佳微实现抵押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艳青,杨秋萍,孟鑫,孟佳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特1号申请人:申艳青,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满城县开元家电商场经营者,住保定市满城区育才街城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杨秋萍,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育才街城建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06211969********。被申请人:孟鑫,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育才街城建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06211991********。被申请人:孟佳微,女,200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育才街城建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06212000********。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申艳青与被申请人杨秋萍、孟鑫、孟佳微实现抵押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杨秋萍、孟鑫、孟佳微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艳青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杨秋萍、孟鑫、孟佳微实现抵押权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申艳青撤回对被申请人杨秋萍、孟鑫、孟佳微的申请。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申艳青负担。审判员  韩静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建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