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申艳青与被申请人杨秋萍、孟鑫、孟佳微实现抵押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艳青,杨秋萍,孟鑫,孟佳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特1号申请人:申艳青,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满城县开元家电商场经营者,住保定市满城区育才街城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杨秋萍,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育才街城建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06211969********。被申请人:孟鑫,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育才街城建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06211991********。被申请人:孟佳微,女,200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育才街城建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06212000********。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申艳青与被申请人杨秋萍、孟鑫、孟佳微实现抵押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杨秋萍、孟鑫、孟佳微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艳青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杨秋萍、孟鑫、孟佳微实现抵押权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申艳青撤回对被申请人杨秋萍、孟鑫、孟佳微的申请。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申艳青负担。审判员 韩静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建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