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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腊梅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腊梅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21刑初83号公诉机关嘉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腊梅,女,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嘉鱼县,现居住嘉鱼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30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腊梅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犇、江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腊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份,被告人刘腊梅在位于嘉鱼县鱼岳镇黄忠街122号开设的按摩店内,容留张某、陈某等人多次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腊梅容留他人卖淫,���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腊梅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刘腊梅租用嘉鱼县鱼岳镇黄忠街122号门店,经营按摩行业。2016年初,因按摩生意不好,起意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同年3月23日和26日,外地人员张某、陈某分别来到该店。刘腊梅容留该二名妇女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经营期间,共获利80元。同月29日20时许,该店在经营时被公安民警查获。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6日,我到嘉鱼县鱼岳镇黄忠街122号姓刘妇女经营的按摩店做事。她安排我住宿、吃饭。卖淫一次60元,老板提成10元。同月29日8时许,我和另外一名女子在客厅看电视时,来了一个40多岁的男子,点我到房间发生了��关系,他给了我60元钱,后派出所民警来了,把我们都抓了。我一共在店内卖淫了5次。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23日,我经人介绍到嘉鱼县,在鱼岳镇黄忠街姓刘的店内做事,卖淫一次60元,老板提成10元。我一共卖淫了3次。同月29日晚,我接待一位客人后,被派出所民警抓了。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刘腊梅在鱼岳镇黄忠街开的按摩店,主要从事卖淫生意。姓张和姓陈的女子天天在按摩店吃饭,在门口招嫖客,进小房间做卖淫的事,每次60元。3月29日,我在刘腊梅店内看她们打牌,被公安民警带到派出所去了。4.嘉鱼县公安局检查笔录证明:2016年3月29日21时许,在刘腊梅的店内查获卖淫现场的有关情况。5.扣押物品清单和拍摄的有关照片证明:查获卖淫时使用的避孕套等物品情况。6.辨认笔录证明:嘉鱼县鱼岳镇黄忠街122号按摩店系刘腊梅开设和从事卖淫女子的情况。7.到案经过和户籍信息资料证明:刘腊梅的归案情况和自然身份情况。8.被告人刘腊梅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腊梅容留他人在自己经营的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卖淫的事实成立,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归案后,刘腊梅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腊梅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远宏人民陪审员  杜金凤人民陪审员  曾凡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京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