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邹泽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3执468号移送机关洪雅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邹泽军,男,199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本院在执行邹泽军罚金一案过程中,本院刑庭撤回移送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7)川1423执4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明跃审判员 黄 松审判员 龚 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