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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3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邹泽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3执468号移送机关洪雅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邹泽军,男,199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本院在执行邹泽军罚金一案过程中,本院刑庭撤回移送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7)川1423执4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明跃审判员  黄 松审判员  龚 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