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25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乾坤、杨永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乾坤,杨永芳,秦群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5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乾坤,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南安市。被执行人杨永芳,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秦群秀,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乾坤与被执行人杨永芳、秦群秀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98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杨永芳、秦群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永芳、秦群秀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乾坤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执行费人民币350元,但被执行人杨永芳、秦群秀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杨永芳、秦群秀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7年7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查无被执行人杨永芳、秦群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