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郑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郑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1民初1531号原告:杨某某,女,1960年7月1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纪哲,舞钢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郑某某,女,1957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57年5月25日生,汉族。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纪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5650元,并自起诉之日按照6%的年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2、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郑某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自2012年起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25650元。至2016年7月6日,被告郑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还,被告王某某系郑某某配偶,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还款。被告郑某某、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郑某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自2012年起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25650元。2016年7月6日,被告郑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借兰英现金贰万伍仟陆佰伍拾元整(25650元整),郑某某,2016.7.6”.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还。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王某某系郑某某配偶,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一份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欠款应当偿还,被告郑某某向原告借款,二人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经原告催要,被告应当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郑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笔债务虽然是杨某某以个人名义所借,但杨某某是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王某某系郑某某的配偶,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被告王某某应当与郑某某一起偿还该笔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某某支付借款本金25650元,并自2017年6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25650元为基数,按6%的年利率,向原告杨某某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元,由被告郑某某、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伟军审 判 员 陈艳艳人民陪审员 张朝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瑜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