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15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先荣与陈思波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先荣,陈思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15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先荣。被执行人:陈思波。关于刘先荣申请执行陈思波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思波在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8.54元,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思波在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