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虞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27民初1553号原告:虞某,男,生于1985年10月18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代理人:杨坤进,黄梅县池九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余某,女,生于1988年10月3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虞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江峰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双方因缺乏了解,草率办理结婚登记,导致双方实际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就产生矛盾。现原告虞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余某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虞某提出离婚,被告余某同意离婚。二、由原告虞某返还被告余某婚前购置的金镶玉佩一件、皮带一条(已履行);由被告余某返还原告虞某婚前购置的黄金手镯二只、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已履行)。三、双方无其它争议。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虞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