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勇、韩全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勇,韩全全,杨保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财保14号申请人:李勇,男,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申请人:韩全全,男,1988年4月10日生,现住河南省辉县(卫校门诊对过)。被申请人:杨保花,女,成年,汉族,住河南省辉县,系豫G×××××号长安小型普通客车车主。申请人李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保花所有的豫G×××××号长安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现金3000元作为申请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保花所有的豫G×××××号长安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李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志广审判员 夏继豹审判员 翟福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名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