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华润物业(大连)有限公司与胡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物业(大连)有限公司,胡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114号原告:华润物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李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星驰,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秉静,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玄,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告华润物业(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物业(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528元。审 判 长 杨诚诚审 判 员 郭 伟代理审判员 邹立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