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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华润物业(大连)有限公司与胡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物业(大连)有限公司,胡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114号原告:华润物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李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星驰,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秉静,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玄,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告华润物业(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物业(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528元。审 判 长  杨诚诚审 判 员  郭 伟代理审判员  邹立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