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明勇、禹金国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勇,禹金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刑初53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明勇,男,1992年4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住云南省凤庆县。2017年3月19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扣红,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禹金国,男,1996年8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住云南省凤庆县。2017年3月19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7〕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明勇、禹金国犯抢劫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赵明勇、禹金国伙同李某经预谋后至太仓市浏河镇新菜场附近,寻找伺机抢劫作案目标。当被害人郑某途经该处时,被告人赵明勇、禹金国、李某上前将被害人郑某围住,被告人赵明勇当面砸碎携带的啤酒瓶,并持酒瓶威胁被害人郑某掏出裤袋内部分现金后,被告人禹金国、李某又对被害人郑某进行搜身,三人共劫得被害人郑某所有的人民币1715元及硬盒中华牌香烟1包零7支,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61元。后被告人赵明勇、禹金国、李某逃离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明勇、禹金国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明勇、禹金国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赵明勇、禹金国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明勇、禹金国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认罪。被告人赵明勇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明勇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2、被告人赵明勇犯罪情节相对较轻。3、被告人赵明勇系初犯,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谅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赵明勇、禹金国伙同李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至太仓市浏河镇新菜场附近,寻找伺机抢劫作案目标。当被害人郑某途经该处时,被告人赵明勇、禹金国、李某上前将被害人郑某围住,被告人赵明勇当面砸碎携带的啤酒瓶,并持酒瓶威胁被害人郑某掏出裤袋内部分现金后,被告人禹金国、李某又对被害人郑某进行搜身,三人共劫得被害人郑某所有的人民币1715元及硬盒中华牌香烟1包零7支,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61元。后被告人赵明勇、禹金国、李某逃离现场。案发后,太仓市公安局在被告人赵明勇、禹金国、李永良处扣押被抢劫的现金及香烟等物品,并发还被害人郑某;被告人赵明勇家属赔偿被害人郑某损失人民币100元,被害人郑某对被告人赵明勇、禹金国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郑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未到庭证人李某、官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本案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品照片、提取笔录、法医物证鉴定书及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赵明勇、禹金国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勇、禹金国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明勇、禹金国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赵明勇、禹金国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相关赃款、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至被害人,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赵明勇、禹金国行为表示谅解,采纳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对二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明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禹金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季 光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人民陪审员 唐松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心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