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2民初3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萍乡天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金沙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天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金沙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22民初376号之三原告萍乡天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上栗县彭高镇(江西省动漫产业基地),组织机构代码证:58921044-8。法定代表人汪东顺。被告江西省金沙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芦溪县张家坊乡,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921751-9。法定代表人甘桂才。本院在审理原告萍乡天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金沙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萍乡天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萍乡天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萍乡天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20元,减半收取3210元,由原告萍乡天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钟德泉审 判 员 张 毅人民陪审员 黄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 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