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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马海燕申请承德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刷中心劳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燕,承德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刷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281号申请执行人马海燕。被执行人承德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刷中心。马海燕申请承德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刷中心劳动纠纷一案,作出的承市劳人裁字【2015】第21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海燕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