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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少来与被执行人李延国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来,李延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张少来,男,1959年3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白河县仓上镇。被执行人李延国,男,1961年6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张少来与被执行人李延国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刑初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879.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41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3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建刚审判员  刘家军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吉 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