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叶金钟、叶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金钟,叶红,叶火贤,叶娇,黎志聪,黎志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02执769号申请执行人:叶金钟,男,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申请执行人:叶红,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申请执行人:叶火贤,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申请执行人:叶娇,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黎志聪,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黎志杨,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叶金钟、叶红、叶火贤、叶娇与被执行人黎志聪、黎志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粤18民终1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黎志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叶金钟、叶红、叶火贤、叶娇支付赔偿款401961.48元;被执行人黎志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叶金钟、叶红、叶火贤、叶娇支付赔偿款47995.72元。一审受理费494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担1025元,被执行人黎志聪负担3916元;二审受理费9882元,由申请执行人叶金钟、叶红、叶火贤、叶娇负担8882元,被执行人黎志杨负担10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为此,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听证,被执行人黎志杨与申请执行人叶金钟、叶红、叶火贤、叶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黎志杨一次性支付赔偿款4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今后不再追究其责任。而被执行人黎志聪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黎志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应当屏蔽其案件相关信息,被执行人黎志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02执7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招跃温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广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