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钟开云、王爱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开云,王爱香,鞠兰芝,莱州市文昌路街道钟家疃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1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开云,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香,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上诉人钟开云的妻子。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香,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光,山东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鞠兰芝,女,194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轩晨,莱州市文昌路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莱州市文昌路街道钟家疃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钟家疃村委),住所地:莱州市文昌路街道钟家疃村。法定代表人:姜希明,村委主任。上诉人钟开云、王爱香因与被上诉人鞠兰芝及原审被告钟家疃村委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栾建伟审判员 张燕华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