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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家才与孙继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才,孙继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968号原告:张家才,男,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孙继凤,女,汉族,1969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原告张家才诉被告孙继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张家才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滕���东人民陪审员 耿 唯 明人民陪审员 滕 忠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雪 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