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家才与孙继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才,孙继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968号原告:张家才,男,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孙继凤,女,汉族,1969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原告张家才诉被告孙继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张家才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滕���东人民陪审员 耿 唯 明人民陪审员 滕 忠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雪 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