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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郁美净集团艾贝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张丽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郁美净集团艾贝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张丽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121号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艾贝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二经路。法定代表人:都贺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国,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平丹,天津郁美净集团艾贝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丽娜,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回族,天津市宁河区宁通机动车性能检测中心员工,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艾贝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丽娜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艾贝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以此纠纷已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艾贝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艾贝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艾贝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会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