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布金、赵志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布金,赵志祥,赵国庆,李拥峰,叶江河,卢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616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焦作市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布金,男,汉族,1968年10月06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赵志祥,男,汉族,1987年1月23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赵国庆,男,汉族,1965年9月7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李拥峰,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叶江河,男,汉族,1964年3月21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卢路,男,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住焦���市山阳区。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布金、赵志祥、赵国庆、李拥峰、叶江河、卢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734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