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庞华山与李引珍、邢晓威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华山,李引珍,邢晓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庞华山,男,汉族,1956年10月5日出生,高平市人,职员。被执行人李引珍,女,汉族,1955年11月10日出生,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邢晓威,男,1982年7月生,汉族,高平市人,职员。本院在执行庞华山与李引珍、邢晓威债务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恢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红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