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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庞华山与李引珍、邢晓威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华山,李引珍,邢晓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庞华山,男,汉族,1956年10月5日出生,高平市人,职员。被执行人李引珍,女,汉族,1955年11月10日出生,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邢晓威,男,1982年7月生,汉族,高平市人,职员。本院在执行庞华山与李引珍、邢晓威债务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恢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红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