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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7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志财3与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店、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财,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店,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7265号原告:王志财,男,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昌图县,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店,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负责人:刘美凤。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金钟仁。原告王志财诉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店、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本院依法传唤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9时45分到庭参加庭审。原告王志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财承担。审判员  王彬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立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