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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昌春诉被告谭从洲、段海菊、潘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昌春,谭从洲,段海菊,潘国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829号原告:周昌春,男,汉族。被告:谭从洲,男,汉族,赵川供电所职工。被告:段海菊,女,系被告谭从洲之妻。被告:潘国成,男,汉族。原告周昌春诉被告谭从洲、段海菊、潘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后,原告周昌春于2017年6月27日本院递交了撤回对被告潘国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权,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周昌春自愿撤回对被告潘国成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昌春撤回对被告潘国成的起诉。审判员  吴书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