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昌春诉被告谭从洲、段海菊、潘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昌春,谭从洲,段海菊,潘国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829号原告:周昌春,男,汉族。被告:谭从洲,男,汉族,赵川供电所职工。被告:段海菊,女,系被告谭从洲之妻。被告:潘国成,男,汉族。原告周昌春诉被告谭从洲、段海菊、潘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后,原告周昌春于2017年6月27日本院递交了撤回对被告潘国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权,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周昌春自愿撤回对被告潘国成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昌春撤回对被告潘国成的起诉。审判员 吴书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