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327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向阳与被执行人朱振雨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向阳,朱振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7执669号申请执行人:范向阳,男,汉族,1978年出生被执行人:朱振雨,男,汉族,1987年出生本院在执行范向阳与朱振雨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朱振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朱振雨在吉木萨尔县公安局的取保候审保证金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哨依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