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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敏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学义,张敏科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刑初220号自诉人任学义。被告人张敏科。自诉人任学义以被告人张敏科拒不执行判决罪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敏科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自诉人任学义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任学义以被告人张敏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诉至我院,现被告人张敏科已与自诉人达成和解且已全部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诉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敏科撤诉。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虹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