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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申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龙里县人民政府、龙里县房屋产业征收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龙里县人民政府,龙里县房屋产业征收局,贵州鑫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18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行政办公楼4楼。法定代表人:陈曦,该县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柱都,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燕,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里县房屋产业征收局,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龙山镇环南路经济适用房2号楼。法定代表人:韩宏宇,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柱都,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燕,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贵州鑫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综合市场4-6号)。法定代表人:肖正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查俊杰,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龙里县人民政府、龙里县房屋产业征收局因与被申请人贵州鑫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龙里县人民政府、龙里县房屋产业征收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纯审 判 员  王季君审 判 员  李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明克书 记 员  李蕴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