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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鲁海红、鲁颂民等与鲁永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海红,鲁颂民,鲁永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2199号原告:鲁海红,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鲁颂民,男,195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系鲁海红之父。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彬,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永刚,男,195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海红、鲁颂民诉被告鲁永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海红、鲁颂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由原告鲁海红、鲁颂民负担。审判员  李泽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