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鲁海红、鲁颂民等与鲁永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海红,鲁颂民,鲁永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2199号原告:鲁海红,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鲁颂民,男,195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系鲁海红之父。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彬,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永刚,男,195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海红、鲁颂民诉被告鲁永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海红、鲁颂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由原告鲁海红、鲁颂民负担。审判员 李泽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