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亚明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亚明,北京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5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亚明,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如东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定福皇庄村708号。法定代表人:杨江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映菲,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吴亚明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宇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亚明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诉讼中,商宇公司提交了他们手里盖章的《劳动合同》,现我提交我手里没有盖章的《劳动合同》作为新证据,证明我和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部之间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二)一审诉讼中,我提交了补充意见书,要求商宇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后商宇公司未予提交,一审法院也未予调取。(三)一、二审法院对我提交的录音证据未予采信,是认定事实不清。综上,吴亚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商宇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吴亚明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且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本案��,吴亚明提交的《劳动合同》,并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规定的“新的证据”,且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亦不能推翻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吴亚明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要求商宇公司提交证据的补充意见书,既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形式要件,也不符合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故一审法院未调查收集证据,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现有证据所做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举证责任分配得当。综上,吴亚明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亚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 洋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涵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