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世安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宁波乐本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世安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宁波乐本机器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执88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世安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S358省道***号博裕大厦801。法定代表人:陶国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乐本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海区骆驼街道长骆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夏世伦,该公司经理。关于东莞市世安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乐本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清仲字第80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裁决:宁波乐本机器人有限公司归还东莞市世安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58645元及违约金,补偿律师费6000元。权利人东莞市世安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宁波乐本机器人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记录,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 强审判员 徐京波审判员 严建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