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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5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琳与被告彭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彭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722号申请人:陈琳。被申请人:彭聪。申请人陈琳与被申请人彭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彭聪在成都银行青羊支行的账号进行冻结。申请人陈琳以其名下位于成都市双流县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彭聪在成都银行青羊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保全金额限额15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陈琳名下位于成都市双流县房屋(权***)担保金额限额150000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郭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莉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