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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4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单瑞华与侯晓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瑞华,侯晓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748号原告:单瑞华,男,195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楠(受单瑞华特别授权委托),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晓钧,男,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21748W,住所地无锡市崇宁路8号。负责人:鲁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寒琴(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瑞华与被告侯晓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单瑞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单瑞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8元(单瑞华已预交),由单瑞华负担(已履行)。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梦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