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宜昌市金泰来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宜化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金泰来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宜化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932号原告宜昌市金泰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珍珠路57-10-102号。法定代表人刘兰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宜化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52号1401、1402室。法定代表人闵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金泰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宜化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金泰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金泰来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金泰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8.50元,由原告宜昌市金泰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雅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