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须仁宝、李鸿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须仁宝,李鸿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42号申请执行人:须仁宝,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李鸿扬,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须仁宝与李鸿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武 来自